廣大市民、社會單位:
近期全國發生多起火災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和財產損失。為及時消除住宅小區火災隱患,全力防范同類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陜西省消防條例》《榆林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指導標準》等規定,現在全市范圍內就進一步加強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等事項公告如下:
一、嚴禁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避免在戶內停放、充電;
二、電動自行車充電線路敷設要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規定;
三、不得使用電梯運載電動自行車;
四、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充電器和電池產品,不得違規改裝電動自行車;
五、應根據使用情況定期請專業維修機構人員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維修保養,及時對電池、電線、電路進行檢查;
六、住宅物業管理單位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七、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
八、具備條件的住宅小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改造優化通行道路;
九、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住宅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十、鼓勵住宅小區推廣應用物聯網和智能化技術手段對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進行監控和預警。
本公告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電力裝置驅動或者助動的車輛,符合國家機動車標準并已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汽車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信函、來訪等形式向消防救援機構舉報投訴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存在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情形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以上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榆林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2月29日